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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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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 同委(2004)020号 同济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青年代表着祖国和民族的未来,代表着我们事业兴旺发达的希望。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命运的大事,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校离退休人员中有众多的老干部、老战士、老教师、老专家。他们长期从事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对帮助青年健康成长具有深厚情感和丰富经验,是一支数量巨大、 优势独特的关心下一代教育的重要力量,动员和组织并恰当运用这支教育力量,既可推动学校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也有利于进一步搞好学校老龄工作。 为使我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根据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遵照上级党委和校党委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动员和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与关心教育下一代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二条 校“关工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贯彻教育改革精神。 第三条 校“关工委”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立足基层,注重实论”。 在校党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育人”工作中,发挥辅助和参谋作用。 第四条 校“关工委”把离退休老同志组织到关心青年一代健康成长的工作中来,是发挥他们的余热,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最崇高、最有意义的内容,也是老龄工作延伸和拓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五条 校各级职能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关工委” 的工作。 二、任务 第六条 校“关工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学校有关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发挥老同志经历多感受深的优势,辅导青年学生、青年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紧密结合实际,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爰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联系难点、热点,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第七条 校“关工委”协助党组织做好青年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党的基础知识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根据需要参与培养、发展新党员工作。参与学校两级党校和团校工作。 第八条 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发挥老领导、老专家、老教师作用,对青年学生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治学态度和方法教育;对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加强培养,进行督导教学;进行爰岗敬业、严谨治学精神的教育。 第九条 根据需要,组织老同志就有关青年健康成长的一些专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校领导提供信息及建议。 笫十条 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生社区思想文化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从学校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量力而行,只要有利于青年健康成长,老同志又力所能及、能发挥特长的工作都可以试做,力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组织和队伍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设常务副主任一名)及若干委员组成,人员包括现职党委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机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是委员的,因工作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任。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现职校党委主要领导担任,并由一名已离退休的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可选若干名离退休和在职的委员组成常务工作班子,经常商讨工作;“关工委”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物,秘书处挂靠在校离退休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均应设立“关工委”分会,一般由各学院党委主要领导任分会主任,可比较校“关工委”选三名离退休人员组成“关工委”分会常务工作班子,一名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并主持工作。院“关工委”分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校“关工委”工作中要积极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加强和其他老龄工作部门的联系和协作。 第十六条 校“关工委”要加强宣传,妥善安排,发动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参加本项工作,逐步建立一支身体条件许可、热爱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骨干队伍。 各级党组织在支持参与“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关心他们的体力和生活状况,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其他物质条件。 第十七条 校“关工委”根据工作需要,配合有关部门,相应建立报告团,兼职组织员、教学督导组、调研组等工作队伍,有计划地开展日常工作。 四、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校“关工委”建立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委会,讨论制定工作计划,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及其他重要事宜;常务班子每月召开1-2次例会,研究落实各阶段工作及相关活动;全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事迹交流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 校“关工委”要认真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提出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简报》制度,加强宣传并发挥自我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校“关工委”秘书处日常经费单独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各“关工委”分会的日常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二十二条 从本条例执行之日起,2002年4月27日印发的《同济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同委(2002)019号”文即行中止。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 2004年11月25日 编辑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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