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双击鼠标左键自动滚屏】 |
登录日期:2011-09-22 【编辑录入:hythyt】 |
同济大学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工作条例 |
阅读次数:22416
|
同济大学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共同济大学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进同济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教育部关工委、上海市教育系统关工委的要求,结合学校关工委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同济大学关工委是在党委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以从事关心、培育年轻一代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二条 同济大学关工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学校育人工作。 笫三条 同济大学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立足基层,注重实效。关工委的工作要融入学校全局,力求有所补充;既发挥传统优势,又注意改革创新;既就地就近,量力而行,又主动努力,有所作为。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尊重和爱护老同志参与育人工作的积极性,在提出任务、组织队伍、提供保障等方面,履行自己的主导职责,为关工委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 动员和依靠离退休的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做好关工委工作,既有利于创造学校全员育人的良好环境,也是老同志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有效途径,是学校老龄工作的重要部分。 二、任 务 笫六条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广大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协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积极参与学校的日常思想教育活动,以老同志的经历、学识和情感,帮助青年树立爱国爱党观念及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八条 积极参加大学生的党建工作。组织老同志参与党的基础知识教育、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党员发展过程以及新党员的继续教育、过好支部生活等环节。 第九条 发扬思想工作深入细致的优良传统,关工委可以谈心疏导、结对交流、帮困助学等方式,介入对不同学生群体的引导教育。 第十条 组织学生走出校门,与邻近社区、中小学共同举办各种素质教育活动,建设教育实践基地。既合理利用大学资源,更利于大学生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第十一条 发挥老教师、老专家的示范、传承、督导作用,关心青年教师的健康成长,帮助他们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为校领导及职能部门提供切实信息和工作建言。 三、组织和队伍 第十三条 同济大学关工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若干委员组成,成员有现职党委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主任领导、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机关处室负责人是委员的,因工作变动,新任者自然接任。 第十四条 同济大学关工委主任一般由现职党委主要领导担任,并由一名离退休的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可选若干名离退休和在职的委员组成常务工作组,形成办事实体。关工委设正、副秘书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各学院均应设立关工委分会。学院分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一般由学院党委主要领导任分会主任,选配3-5名离退休人员组成分会常务小组,其中一名担任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校关工委对学院分会工作是指导关系,负有承上启下、协调推动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关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小组,由常务工作组领导。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帮助组织队伍,选配合适的常务副主任。及时补充更新人员,保持队伍的相对年轻。在发挥老同志积极性的同时,要关心其思想、身体及生活状况,对坚持关工委日常工作的老同志视其工作量给予适当补贴;对做出显著成绩者,应予表彰奖励。 四、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党委定期听取关工委的工作汇报,提出任务,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及时向关工委传达、通报有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请关工委负责人参加涉及全局的工作会议和有关德育、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党建等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 关工委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部署工作,商讨重大事项。校关工委常务工作组每月举行1-2次例会,研究落实各阶段工作。每年举行2-3次学院分会常务副主任联席会议,组织学习培训、部署总结工作、考察交流等。为鼓励先进,推动工作,每四年举行一次先进评比表彰会。 第二十条 学校关工委要加强自身学习,提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适时举行工作理论研讨会,努力把关工委逐步建成一个学习型、调研型、服务型、创新型组织。 五、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关工委的经费单列预算,归口校离退休工作办公室,由行政全额支付。各学院关工委分会经费列入各单位预算。开展活动坚持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11月25日印发的《同济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
0 |
相关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暂无相关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