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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日期:2014-03-14 【编辑录入:xwfgtx】 文章出处:同济大学关工委报告团编 |
同济大学关工委报告团动态2014年第2期 2014年3月12日 |
作者:l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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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武家国老师撰写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两个法律问题研究和建议》一文,获 “2013年度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现将全文刊登于后,以飨读者。
※※※※※※ ※老有所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两个法律问题研究和建议 ※※※※※※ 同济大学关工委报告团 武家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大幅修定后,今年(2013年,编者注)7月1日实施,将推动老年人 事业的较大发展,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法律实施还需要许多配套的具体 制度细则和措施,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义务的积极履行行为。根据本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两个 法律问题的思考研究,并提出以下一些制度建议措施。
一、对年迈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或近邻居住购房税收应予优惠
1.社会应对空巢家庭养老危机必须有长久之计
在实施独生子女政策30多年后,社会加速进入人口老龄化,如果再遇上老人高龄化,那么 如何应对老人生活质量的持续下降?迫在眉睫的是上海老年空巢家庭的大量出现,带来的“老 年空巢综合症”的心理危机也是巨大的,据上海市的一项权威调查发现,60岁至70岁的人中有 孤独感的占三分之一左右,80岁以上的占60%左右。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居家养老为 基础,由社会化养老服务为支持的基本制度,还必须要有一系列综合性的具体制度规范为支撑, 才能克服老年家庭空巢危机,起码使“老年空巢综合症”的心理危机大幅缓解。例如应将老年 人住房条件改善列入未来制定的《住房保障法》条款内容,向老年人为养老购房提供《税法》 上的优惠,都应成为老龄化社会长治久安的法律保障。
2.“常回家看看”不能从根本上缩短年迈父母与子女的心灵距离
年迈父母的空巢家庭与子女家庭,在空间上的距离和时间上的成本耗费,成了一种常见 的社会矛盾。“常回家看看”已成为近来社会进步的热点,这个关键词可以使老年空巢家庭 和子女带来一时的精神安抚。但时间节点是可怜的,时间成本也比较高,并缺乏法律执行条 款。笔者认为要根本上解决空巢家庭危机,应当是缩小两个家庭的空间距离。如果两个家庭 空间距离是零至50米与100米左右,那么心灵上的安全距离应当是最佳状态。按照中国社会 上父母与成年子女家庭组合方式,有适合共同居住的,如三代同堂,也有近邻分居的,既保 持现代家庭的独立自由,又相互保持近距离的亲切感、安全感和幸福感。这两种居家养老方 式,对两代人或三代人的代际交流沟通都很方便又人性化,还能相互照看。因此不论是共同 居住,还是近邻居住,都是子女家庭对年迈父母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实际其履行的是一种 社会责任,而绝非单单是一种血缘、家庭伦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政府应建立政策支持 体系,鼓励两个家庭的共同居住或近邻居住,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人性化。
3.政府应当为居家养老改善居住条件实施《税法》上的优惠
由于20世纪末上海实施的房改政策使住房大规模的商品化,独生子女成年后结婚多数从 父母家庭分离出来,两代人都为工薪阶层居多,通常只能到城市边缘或城郊新区购房居住。 故两套房屋的面积都不宽裕,造成两代人的家庭居住空间距离较远,各自居住的生活空间 狭小,常回家看看的精神需求就成为奢侈品。这些多年积累的住房问题,形成了空巢家庭 居家养老的不利居住条件。因此政府有义务有责任,为年迈父母的空巢家庭与子女共同居 住或近邻居住的购房,研究实施《税法》上的优惠,这既是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合法权 益,也可以使辛苦了一辈子的老年人及时分享30多年来国家社会的改革成果。
4.与年迈父母共同居住或近邻居住购房的税收优惠建议
在现有上海执行的税收条例基础上,制定政策应给予税收优惠:
(1)成年子女或替代父辈的成年孙辈子女,为瞻养老人而共同居住或近邻居住购房时, 应享有政府的税收优惠,老人一般需为70岁以上,或有重大疾病的老人,两个家庭只能享 受一次优惠。
(2)为共同居住或近邻居住时卖出旧房,买进新房,不论是挂在子女或父母名下都可以, 但在卖出旧房时不享受优惠,只有在买进新房时(包括二手房)才能提供税收优惠。
(3)买进一手新房时应免缴营业税,买进二手房时上家(卖出方)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得转 嫁,即使在房屋成交后转嫁仍无效。
(4)买入新房(不论一手房或二手房)的面积与卖出旧房面积相当,性质上仍为存量房, 不作为增量房,不存在交纳房产税的问题,即使超过原旧房面积,只要不超过按本市计征房产 税人均总面积之和,仍不应计征房产税。如果超过总面积,应当减除旧房面积后计征。
二、对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格权的特别保护规范
在人生的老年阶段,比财产性权利的实现和安全保护更重要的是人格权。老年人对生命权、 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显得更加渴望。老年人因年龄、生理、退休等 原因进入弱势群体后的人格利益实现,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因为 老年人需要经常走动在社区组织、医院、养老服务部门、公共交通、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我 国《民法通则》将老年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保护,其人格权贵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社会任何 人只要不妨害、不干涉、不侵害老年人的人格利益就能实现,但是这个大前提的规范,在社会 上很多人难以遵守。更困难的是老年人进入这些社会场所往往要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主体的 人格利益与债权利益结合时,就很难与其他主体有平等可言,在社会上经常遭遇发生的歧视、 侮辱、虐待、遗弃行为,包括那些骗老、啃老和咒老的恶劣现象十分普遍,不断毒化污损着社 会养老事业的大环境。因此构筑老年人维权的良好环境,往往需要法律制度有效规范和政府经 济与社会政策的支持外,社会道德风尚的现实支撑,构成三足鼎立,并形成合力,才能将《老 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敬老、养老、助老的阳光条款规范随东升的太阳,每天洒向人间。为此 本人提出如下对老年人格权保障的特别规范。
1.将对老年人格权的特别保护作为养老社会化服务的核心理念,社会群体才能对老年个体 提供人性化服务。 社会化服务的危险是走向充满物化的气味氛围,走向异化的无人性的死胡同。现在养老院 的服务员、医院的务工、家政保姆工作,往往是社会中不愿从事的工作岗位,仅仅成了他们吃 饭的饭碗,很难寻觅到从大学里培养出来的养老服务的专业人才、专业管理人才、技术人员和 服务人员。因此建立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的正规队伍,从年轻时代就培 育他们具有一颗善良的人性和品格,这支队伍还应当有基本的准入制度门槛,如此才能形成养 老市场的优胜劣汰,将养老事业做成伟大的事业。
2.对养老服务业制定严格的人格尊严规范
医院的医生、护士、护工、家庭保姆、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作为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老 人都有平等的人格尊严,但弱者的人格尊严维护往往需要对强者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有:(1) 严格使用规范的工作文明用语。言必称老人、老人家、你老,或姓加老,如王老、李老等,当面 或背后的禁止用语是,老不死、老东西、老屈死。如果在工作时使用污秽语言,必须向团体全体 老人致歉,重则罚出行业。(2)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发生严重侵犯老人人格尊严的言行,应当 在养老服务行业中登录上黑名单,只有在服务中有主动积极长时期表现,才能从中钩销。(3)建 立老人临终关怀仪式,医院、养老院的老人临终时,举行简单但隆重的告别仪式,院级领导、医 生、护士、护工管理人员或服务员参加,以示对老人生命的珍爱。
3.维护老人人格的平等权和隐私权。 除因病理原因有差别护理外,不得因阶层、身份等原因选择性的实施不同服务和护理,厚 此薄彼,医院、养老院除因病理治疗外,不得提供不同标准的服务项目。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不 得接受老人或家属的财物礼品馈赠。医院、养老院不得要求填写老人的工资、工作单位及职务 等属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
4.维护老人身体健康权与生命权。 对任何可能的侵权要严防死守。(1)特别是对失能失智的老人,禁止使用约束、隔离等 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病人或服务对象。(2)医院护工服务对象不得超过两人,如因护工服务 不到位或服务方式不正确产生的伤害,医院也应承担管理的连带责任。(3)医院和养老院及 其工作人员要特别防止不作为的方式逃避服务约定或承诺。
作者简介:
武家国 男,同济大学副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上海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民 主同盟同济大学参政议政小组组长。曾编著教材3部、发表论文20余篇,撰写参政议政文章 40多篇。
※※※※※※ ※信息交流※ 报告团将作“甲午战争”为主题的报告 ※※※※※※
2014年3月12日上午,同济大学关工委常务副主任金正基,在常务班子会上建议:报告 团在今年纪念甲午战争120周年期间为大学生作“甲午战争”为主题的报告。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甲午战争——中国人心中永远的痛。1894年的中日甲午战争,中 国失败之惨烈、丧权辱国之沉痛,深深扎根在民族的心中。
唐培吉教授积极响应,将结合万腓力副主任提供的爱国将领沈寿昌史 (http://ggw.tongji.edu.cn/index.php?classid=1215&newsid=1272&t=show),在学生处 思政科的统一安排下,在适当时候开讲,敬请关注。 ……………………………………………………………………………………………………… 本期责任编辑:刘艺林 邮箱:liuyilin@tongji.edu.cn
荐稿人:gcq 2013-03-14 执行编辑:gcq 2013-03-14 责任编辑:xwf 2013-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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