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从酝酿、起草、修订到颁布,参与人员的广泛性、征询意见的普遍性可以说史无前例 70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获得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又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发展的基石,揭开了新中国依法治国的新篇章。 “人民的宪法” “五四宪法”从酝酿、起草、修订到颁布,参与人员的广泛性、征询意见的普遍性可以说史无前例。 酝酿筹备——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尚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故采取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代替国家宪法的过渡办法。 3年后,随着政治局势稳定和国民经济恢复,中共中央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1952年12月,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第43次扩大会议,决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由朱德、宋庆龄、李济深、邓小平、李维汉等32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起草工作。 西湖起草—— 1953年12月,毛泽东领导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来到杭州西湖北岸的北山街84号大院30号楼,正式开始起草工作。在来杭州的专列上,毛泽东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 起草工作在南北两地分头进行:在杭州,毛泽东主持起草小组一次次修改;在北京,刘少奇召集中央有关人员一次次讨论。北京方面讨论一次,意见发往杭州,杭州方面就修改一次,然后再将修改稿传回北京。 在讨论三读稿时,中共中央同时决定由胡乔木、董必武、彭真等8人组成研究小组,聘请法学家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聘请语言学家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以进行仔细研究和修改。之后,起草小组提出四读稿,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扩大会议对四读稿进行讨论修改并予以通过,由此产生了历经77个日夜的“五四宪法”草案初稿。 广泛讨论—— 从1954年3月提出初稿到9月通过,“五四宪法”还经过三次大规模的民主讨论。 第一次是从3月25日到6月11日,全国政协组织8000多人参与讨论,提出各种修改意见和建议5900多条。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五次召开会议,采纳了其中的100多条意见,进而形成宪法草案修正稿。 第二次是从6月14日到9月9日面向社会开展全民大讨论。据统计,全国共有1.5亿人次参与大讨论,提出100多万条意见。毛泽东在公布宪法草案会上讲“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因为采取了领导机关意见和广大群众意见相结合的办法,“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次是在全民讨论的基础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公布的宪法草案再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经过两次临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讨论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热烈讨论。 全票通过——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会的1197名代表全票同意。 除序言外,“五四宪法”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确立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构建了新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的宪法”。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胡兆森回忆,宪法的诞生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欢呼拥护,老百姓自发地上大街游行,高呼着拥护宪法的口号。“大家一路欢呼着回到驻地,我连嗓子都喊哑了。”为了纪念这一大事,当年还有很多人给自己的孩子起名为“宪法”。 “幸福保证书” “五四宪法”饱含务实、创新、科学、民主等精神,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产生深远影响。 务实精神—— “五四宪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毛泽东评价:“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 比如,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人民民主革命胜利、新民主主义制度建立、土地改革等成就的重大事实,明确建成社会主义社会、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目标,规定继续贯彻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强调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 创新精神—— “五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国外的经验,特别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不仅包括1918年苏俄宪法、1924年苏联宪法,还参阅了美国、英国、法国、瑞士等西方国家的经验,甚至借鉴了北洋军阀、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资料。 毛泽东去杭州时带了两箱关于宪法和法学理论的书,还为中央委员开具学习书单共计10种,包括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的报告、东欧民主国家(罗马尼亚、波兰、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宪法等。 同时,对不合国情的内容大胆给予否定,在设立国家主席、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国家机构的设置等方面规定了不同于苏联宪法的、符合中国实际的内容,还创造性地将国家未来发展目标写入宪法。 可以说,“五四宪法”是在中华大地上制定和实施的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科学精神—— “五四宪法”制定时,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被毛泽东断然拒绝,并提出了“搞宪法是搞科学”的著名论述。他说:“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以此为指引,“五四宪法”无论是在内容结构、程序规范上,还是在具体表述、语言文字上,都力求科学完备。 例如,宪法草案中关于国务院的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管理机关”,后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在这句话中,把“是”改为“即”是经过反复推敲琢磨的。李维汉建议,用“即”代替“是”;黄炎培则认为,“是”字比较庄严;叶圣陶介绍,“说明性质的,用‘是’字;插进去的,用‘即’字”。最后,由刘少奇定夺,改“是”为“即”。为一个字反复推敲,使宪法的表达更加精准、规范。 民主精神—— 从国家层面看,“五四宪法”对国体和政体的描述凸显了民主精神。“五四宪法”总纲第一条对新中国的国体进行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机制是“民主集中制”。 从公民层面看,“五四宪法”与共同纲领相比,大大增加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内容,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劳动权、受教育权、住宅权、控告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 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 总之,“五四宪法”体现国家意志、凝聚社会共识,是“人民幸福的保证书”。“五四宪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上下集中精力推进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形成各方面欣欣向荣的局面。 (作者单位分别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
荐稿人:xscclf 2024-12-08 执行编辑:xscclf 2024-12-08 责任编辑:zjy 2024-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