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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日期:2011-05-14 【编辑录入:wfiwfi】 文章出处:《解放日报》

有一种“同情”要不得
作者:鲁 军  阅读次数:7359

  著名音乐人高晓松近日在北京东城区醉酒驾车与前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的新闻,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在人们对肇事者如此“犯事”表示惊讶、甚或批评时,在警方正在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另一种声音:“人都难免犯错,爱喝酒的才子高晓松也不例外”,“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名人如今出了事,但请客观地去对待他吧”,等等。显然,这些 “说法”并不算为肇事者 “开脱”,但这话语中透露了 “同情”之声,是肯定的。

毫无疑问,任何人都会犯错误。犯了错误怎么办?正确的态度就是要改正,这个过程就包括接受批评、处分甚至惩罚。试想,倘若一个人犯了错误,别人刚开口批评,还没有进行追究,就有人“号召”大家要“同情之”,进而封住别人批评之声,或者以此“影响”处分,这就不妥了。就以高晓松这涉嫌醉驾肇事为例,作为一个多年来活跃在音乐界的人士,其音乐才华和所取得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他如今犯事了,且有违法嫌疑,难道公众不能批评之,或者以对公众人物的特殊要求评论之?事实上,今天的公众在惊叹高晓松的醉驾时,并没否认其音乐才华,也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受到了 “不公正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传媒呼吁大众对其“宽待”,是不是有欠公允?

名人被关注度高,其言行的社会影响亦大;正是由于这个“规律”,当名人“做错事”后,其负面影响也会比“无名氏”大得多。因此,对于名人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之后,舆论的批评之声相对集中,甚至相对严厉,这也是符合常理的。公众有理由对名人要求高一点。这并不能因为“名人也是人”而改变。我们不能用“双重标准”来评判名人的言行,即在其以正面形象出现时,给予“明星待遇”;而在其以负面形象出现时,却强调要“同情”和“宽容”。事实上,对名人的批评,尤其是对其有悖社会公德、触犯法律规范之行为的批评,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警示作用有特殊意义。它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对名人错误不纵容的正确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在“是与非”“对与错”上的客观评判。

一个有杰出成绩的艺术名人生成,不仅需要其自身的努力,而且离不开一个具有“严肃批评”的舆论氛围。在中外艺术名人成长史上不乏这样的例子。在批评的召唤和指引下,一些艺术家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小心翼翼,在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上“如履薄冰”,成长为既有艺术成就且为人正派的双馨者。与之相比,这些年来,“名人批评”则显得过于绵软乏力,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在不同程度上遭遇了各种各样的非议和指责,无论文艺名人还是普通民众,都对“名人批评”的现状不满。这中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的“批评话还没说完”就被“叫停”的所谓“同情”之心,则是原因之一。对高晓松酒驾肇事批评的价值和意义,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坚守和抵御,披沙拣金,激浊扬清,弘扬社会主旋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同情”之心要不得。(全文转自2011年5月12日《解放日报》第2版)

 



荐稿人:109 2011-5-14  执行编辑: hyt 2011-05-17  责任编辑: xwf 20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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