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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日期:2015-04-08 【编辑录入:tjffy】 文章出处:《解放日报》2015年4月8日第6版

虐童不能仅当作“家务事”
作者:王亚菲  阅读次数:3926

  近日,一则9岁儿童遭养父母虐待的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据警方通报,该男童遭养母抽打,造成四肢、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警方日前已将涉嫌故意伤害的养母依法刑事拘留。根据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对于何为情节恶劣,并未给出清晰的标准。这就给界定虐童性质和执法层面,造成实践难题。


  除了法律层面,深层次上而言,虐童问题,尤其是父母虐童的问题,为何在我国得不到很好的监管和治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上总是将虐童作为“家事”、“私事”来处理。北京的一位律师称,在虐童案件中,“被虐待的孩子往往出于对父母的畏惧或者由于其血缘情结而不能提出起诉。”由此可以看出,虐童行为之所以游走于灰色地带,与我们受数千年的传统价值观的习染息息相关。中国的社会伦理是由家族血缘联系起来的,在古代社会中,百姓在心理上是默许家族内部上对下的体罚教育的,家族内部的体罚被称为合情合理的“家法”。


  在家庭中,父母的威严和子女对父母的敬重与孝道固然重要,然而若这“家法”已达到了恶劣、严重的虐待级别,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了伤害,就不应再作为家务事,而应受到公众的谴责、法律的制裁。父母和子女之间虽然存在着长与幼、尊与谦的不同角色,在人格上,却绝对是平等的。对于孩子来说,应当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向相关公众组织寻求帮助。对于父母来说,“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暴力的家庭教育模式不仅给孩子带来身心的创伤与阴影,也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权,触犯了法律。


  要防止虐童事件的发生,首先要把虐童这件事从所谓家务事中分离出来,这就需要我们深刻改变传统价值观中一些落后的观念和行为,在这一点上,全社会应形成一种共识。

 

 

 

荐稿人:ffy 2015-04-08  执行编辑:lxl 2015-04-14  责任编辑:wdl 20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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