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双击鼠标左键自动滚屏】 |
登录日期:2009-03-01 【编辑录入:lyllyl】 |
网络黑客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
阅读次数:18132
|
漫画:互联网遭遇黑客袭击 中新社发 谢正军 摄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今后惩处网络“黑客”有法可依。 此前,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刑法原有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在打击“黑客”犯罪时面临法律困扰。 鉴于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全文(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荐稿人:lyl 日期:2009年3月1日 责任编辑:xwf 日期:2009年3月4日 |
0 |
相关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暂无相关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