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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日期:2012-12-12 【编辑录入:xwfgtx】 文章出处: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武家国

建立公交车上的公共安全保障反应机制---
作者:武家国  阅读次数:6300

 ---订立社会契约,采取集体正当防卫措施

 

  忍受施暴者的挥拳袭击和暴打,宝山116路公交车女司机不怕邪恶,勇敢、智慧地驾车驶下高架,稳妥地停靠地面路边,紧紧掌握车辆钥匙。40多名乘客安全了,司机严重受伤了,施暴者逃跑了,社会公众震惊了:司机的无助、少助不正是公交车安全机制的巨大漏洞吗?如果我们未能有幸遇上好司机,如果车辆遇上劫持者、恐怖者?那一车乘客公共安全的灾难就大了,香港游客在时的菲律宾的人质事件犹在眼前。有人会说偶然遇上了个精神病者有什么大惊小怪?但据悉116路过去就有十几起司机被打事件,因此值得研究的是:容不得任何人包括有怨恨的人实施危及公交车的安全运行,我们社会要不要建立公交车、地铁的公共安全保障反应机制?

 

  公众的权利不能休眠。我们虽有110求援机制,但缺乏现场即时的应对机制;虽然即时稳当地刹车是一个措施,但是谁来保护方向盘和关键部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司机,但遇有突发袭击事件时,主力军应是公共安全的受益、受害主体自身,全体乘客有法律权利和道德义务,采取集体和个人的正当防卫措施来制止施暴者、劫持者、恐怖者。其法律依据有:

 

  1.刑法第21条规定每个人享有的正当防卫权利;2.防卫正当性和侵权犯罪的不法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罚侵犯人身权利条款,司机的人身安全与公交车的安全行驶密切关联;3.施暴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干扰车辆的正常行驶和车内安宁秩序;4.比照刑法123条设置的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规定,推定对正在行驶在高架上的公交车司机使用暴力,危及车辆安全,具有一定危害罪行。应予立法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惩处。


  既有以上法律对集体或个人正当防卫权利的多项支持,对施暴者是个杀手锏,但公共安全最需要的是现场组织实施的智慧与勇敢行动的措施:1.英勇者的大声呐喊“不准打人”、“反对暴力”,用连续短语呼唤现场乘客良知良心,给司机助威;2.多数乘客的紧接跟上,共同高声附和,从心理上给施暴者威摄、重创,喝退、击溃其心理防线,说不定给震出纸老虎的原形;3.青壮年的男子汉挺身站出,有智慧地将施暴者从驾驶座位处隔离、逼退、将其制服;4.受害司机要连续呼救,好人多会见义勇为;5.要及时注意保护儿童、妇女、老人远离暴徒,避免被劫持、伤害;6.应有制度安排,公安、公交经常不定时在车上巡逻,及时处理违法事件,震摄不法分子。

 

  采取集体正当防卫措施,建立公共安全保障反应机制,最重要的是达成社会共识,从社会社会活动心理上自觉参与订立这样一份社会契约,届时共同行使人的自然权利和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次在平时社会活动中,中小学校、社会党团组织,经常演练模拟类似突发事件中的公共安全保护的有效应对预案,使我们理性的社会公民做一个自觉的反暴力的强者,公共场合的正不压邪成为过去。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武家国)

                                                                               

 

 

荐稿人:xwf 2012-12-12  执行编辑:lxl 2012-12-14   责任编辑:wdl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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